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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365 v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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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1-05 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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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易365理财App,不要当恼人的闹钟

一早,某银行手机APP又推送出理财产品信息;疫情前后,在手机端选购保险后,关于保险的信息推送在一段时间内好不热闹;如手机未在夜里关机,早晨叫醒大家的,不再是闹钟,不再是梦想,而是滴滴作响的消息推送。

投资理财信息轰炸,手机用户两股战战。为何这些信息会推送到我,难道只是因为在浏览器中进行了关键字检索以及手机APP的操作吗?打扰清幽的推送,是否已侵犯个人隐私及信息权利呢?

内 容 摘 要

一、手机App消息推送服务的工作原理?

二、推送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及信息权利?

三、手机App消息推送应该怎么做?

手机App消息推送服务的工作原理

手机及系统开发商、APP后台服务商等试图通过实时推送消息到用户手机客户端,构筑良好的用户关系,提升用户的感知度和活跃度,并在努力寻求可以快速高效触达用户的方式与方法,而用户们却在有用没用的信息推送中苦苦挣扎。

手机端的消息推送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路径:

① 系统级信息推送。基于Android系统和iOS系统的系统级的消息服务是指所有发布在手机上的消息,都会先发往手机系统中,再由该系统投放到不同的手机端。即由手机系统来统一处理是哪个应用的消息,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展示等;

② 手机厂商级信息推送。如TechWeb发布的某为推送服务:用精准高效的服务提升用户粘性和活跃度一文,详细介绍了某为手机终端产品与战略线上发布会中,HMS Core引人关注的通知栏消息和透传消息等推送服务;

③ 第三方推送通道。第三方在应用层帮助App企业构建应用服务的连接,通过连接开发者将消息通过第三方系统通道直接推送到App上,然后,通过第三方SDK在App上进行消息的解析与展示等。

而以上推送的精准送达,则需要精准的用户画像以投其所好。通常手机端用户画像的建构信息包括:

① 用户的设备信息:手机的系统、版本、机型、位置等设备属性;

② 用户设备行为信息:使用特定App的频度与行为特性等;

③ 用户业务信息:具有包括业务标签与兴趣类标签等等

通过以上画像以及技术手段,手机系统、手机厂商以及装载APP合作第三方,将信息推送至用户个人手机上。而推送行为经“剖析”后,实际关乎的是信息收集、信息共享、用户画像以及信息利用等内容。

推送是否侵犯用户隐私与个人信息

虽手机系统、手机厂商以及手机客户端APP合作第三方利用不同的数据模型与算法等实施不同的消息推送行为,但任一信息推送背后,都是开发者对手机用户行为的跟踪与记录。手机使用痕迹暴露个人喜好与个人关切。以上行为主体的追踪、记录、计算与广告推送行为是否已侵犯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呢?

经典的搜索引擎广告推送侵权纠纷被争议多年,因运作原理与以上信息推送主体的信息推送行为相似。在这里,将案件与诸君分享。

朱某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其他网站页面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朱某认为搜索引擎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其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个人需求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搜索引擎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搜索的关键词,展示了其个人上网的偏好,在一定程度上,标识出个人基本情况和个人私有生活情况,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隐私权侵权不仅有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也包括不当收集、利用他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搜索引擎开发公司默认网民同意其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并利用网民的上网信息。“默示同意”原则无法起到规范的说明和提醒作用。网民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私人信息会被搜集和利用,更无从对此表示同意,不足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一审判决搜索引擎公司构成侵犯朱某的隐私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信息虽具有隐私性质,但不属于个人信息。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造成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搜索引擎的个性化推荐是通过技术手段完成,并没有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及公开用户的cookie信息,因此不构成侵权。

另外,参考国家推荐性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28828-2012),法院认为非敏感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仅需要适用默示原则,何况搜索引擎收集的信息仅是网络碎片化信息,并不属于个人信息,因此更不需要适用明示同意原则,搜索引擎公司已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搜索引擎公司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以上判决作出后引发广泛热议。我们注意到一二审法院在论理中的关注点,并非完全一致。一审法院集中论述推送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二审法院集中将论述重点集中在“个人信息”中,我们注意到此处存在“隐私”“个人信息”两个概念。

其实,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并非完全的等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提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而“可识别性公民个人身份”正是最新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关于个人信息内容的核心性定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

①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

②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并非等同于个人隐私。而两者也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隐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如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不限于信息的形式存在,还可以个人空间、个人生活的方式等予以体现体现。

具体到Cookie 技术所抓取的记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时,小编认为,结合现有规范,Cookie 技术所抓取的记录属于以个人信息为载体的个人隐私。

浏览记录属于个人信息。新颁行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已明确,个人上网记录——通过日志存储的个人信息主体操作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属于个人信息。对此,个人信息收集的相关规范需纳入信息处理考量范围内。

同时,浏览记录属于个人隐私。网站作为普通用户获取信息咨询的重要途径与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间信息不对称,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技术优势,虽说个人隐私权不可无限放大,但个人也存在对自身搜索记录不被披露的合理期待。

对案件的分析,已有诸多讨论,虽都是一家之言,但以上案件却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通过抓取用户浏览记录进行的信息推送到底该怎么做?

日常生活,关于信息推送,小编总结如下痛点:

① 用户不同意APP使用信息,包括不同意信息推送的,则App不再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② 用户接受的推送内容同质化严重,用户点击一个APP后,同类型的相似内容频现;

③ 推送信息的时间地点等不合时宜;

④ 用户想要关闭推送,却找不到相关操作按键;

⑤ 用户无从获知推送消息背后依赖的个人信息内容;

也即,无论是推送信息本身,抑或是用户体验,推送服务开发商与用户之间目前似乎并不能达成某种共识。

信息推送到底应该怎么做?

办法总比困难多。结合以上痛点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我们为信息推行服务提供商提供如下建议,在保证App日活量的基础上,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推送行为并未被禁止

推送行为并未被禁止,甚至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提出,完全依靠自动化处理的用户画像技术应用于精准营销、搜索结果排序、个性化推送新闻、定向投放广告等增值应用,可事先不经用户明确授权,但应确保用户有反对或者拒绝的权利;如应用于征信服务、行政司法决策等可能对用户带来法律后果的增值应用,或跨网络运营者使用,应经用户明确授权方可使用其数据。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关于“事先不经用户明确授权”的规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9〕337号)关于整治“APP未向用户告知,或未以显著方式标示,将收集到的用户搜索、浏览记录、使用习惯等个人信息,用于定向推送或精准营销,且未提供关闭该功能的选项的”行为内容不相一致。

对此,结合我国对个人信息使用贯穿“授权同意”原则。以及上文提到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后引发的诉讼成本,以及最新信息保护规范关于信息收集需要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等新要求。我们建议APP开发企业发布推送前,以取得用户同意为宜。

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如上所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提到的整治内容之一即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APP未向用户告知,或未以显著方式标示,将收集到的用户搜索、浏览记录、使用习惯等个人信息,用于定向推送或精准营销,且未提供关闭该功能的选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通报,责令整改、向社会公告、组织APP下架、停止APP接入服务,以及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主体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故强制推送的行政责任责任还需尽力避免。

个性化推送需显著标识

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在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业务功能的过程中使用个性化展示的,应显著区分个性化展示的内容和非个性化展示的内容。显著区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标明"定推”等字样,或通过不同的栏目、版块、页面分别展示等。

在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搜索结果的个性化展示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基于个人信息主体所选择的特定地理位置进行展示、搜索结果排序,且不因个人信息主体身份不同展示不一样的内容和搜索结果排序,则属于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关闭推送服务的操作流程简便易行

在向个人信息主体推送新闻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个性化展示的,用户需要关闭推送服务的,App开发企业应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简单直观的退出或关闭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且当个人信息主体选择退出或关闭个性化展示模式时,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删除或匿名化定向推送活动所基于的个人信息的选项。

关闭推送服务,核心业务服务需继续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其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保证网络产品核心业务功能运行的个人信息后,网络运营者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不得因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或者撤销同意收集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而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

也即如用户关闭推送服务,或者撤销推送所依赖的个人信息使用授权的,非以推送为主业的APP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写在最后

信息推送依赖于个人信息的获取。除以上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之外,在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业务功能的过程中使用个性化展示的,企业还可视自身技术能力,适当建立个人信息主体对个性化展示所依赖的个人信息(如标签、画像维度等)的自主控制机制,保障个人信息主体调控个性化展示相关性程度的能力。如此,即可以完成推送动作,又可以将信息的实际控制权利交到个人信息主体手中,最大化保障用户权益,并减少因推送引发的各类纠纷。

融易3652021-02-02 版本: 1.1.0

V1.1.0全新版本来袭

详细信息

  • 文件大小:36.4MB
  • 当前版本:v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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